競爭性磋商與公開招標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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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有: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2、文件發放日期不同。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一、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1、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二、評審方法不同。
1、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2、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三、評審側重不同。
1、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2、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